1、自留地是中国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2、农户经营自留地是一项家庭副业,可以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家庭生活和市场需要,增加收入,活跃农村经济。
3、 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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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留地生产的产品归农民自己支配,国家不征农业税。
5、自留畜也归牧民所有和支配,在各地规定的免征点以内不征税、不派购。
6、自留地、自留山、自留草场的经营权受国家保护,不得随意侵占。
7、 承包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既承包地。
8、承包者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同时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11、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12、承包地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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